政策法规

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

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 

为落实《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》和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的实施意见》,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,增强知识产权服 务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,制定本若干政策。  

一、【企业培育】对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、示范企 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、20 万元奖励;对新认定山东省高端品牌培 育企业,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;对设立的商标品牌工作站、海 关知识产权(专利权)保护备案企业择优给予 5 万元资助。 

二、【质押融资】对运用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进行质押 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,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50%给予资 助;享受上级贴息政策的,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10%给予资助。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。组合贷款仅资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,无法计算的不予资助。 

三、【海外维权】对国内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件终审 胜诉的企业,给予 5 万元资助,同一知识产权的胜诉案件不重复 资助。对入选山东省重点产业海外侵权风险防控、新旧动能转化 高价值专利培育大赛的项目,按山东省标准给予 1:1 配套支持。 

四、【新型保险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综合保险,按实际支付 保费的 50%比例给予资助,每年每宗保险不超过 20 万元。对区 内机构设立或参与实施的新型知识产权保险,存续两年以上且区- 3 - 内企业投保 5 起以上的,每个险种给予 20 万元资助。 

五、【服务运营】支持重点知识产权服务运营平台建设,按 上一年度促成知识产权交易额 2%比例、给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 补贴。支持重点知识产权服务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分析服务,对提 供战略性新兴产业、支柱产业领域方向等数据分析的,给予 20 万元运营补助。 

六、【专利组合】对新入选山东省、青岛市关键核心技术专 利组合的,按 1:1 比例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、50 万元资助。 对新入选山东省、青岛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,给予 20 万元资助。新获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,每件给予 5 万元资助。

七、【质量提升】对新获山东省专利奖、中国专利奖的,分 别给予 5 万元、10 万元奖励。对获得中国、省长、市长质量奖 的,分别奖励 100 万元、50 万元和 30 万元,获中国、省长质量 奖提名的,按 50%比例奖励。 

八、【标准战略】主持制定国际、国家、行业、省级地方标 准并发布实施的,分别奖励 100 万元、50 万元、20 元、10 万元; 主持修订、参与制修订(排序第二、三位)并发布实施的,分别 奖励 30 万元、20 万元、10 万元、5 万元,排序第四位及以后的 按 50%比例奖励;通过国家、省、市级标准化试点、示范项目验 收的,分别奖励 20 万元、10 万元、5 万元。 

九、【知识产权服务券】用于技术可专利性和创新路线稳定 性评估,可用额度 3000 元;用于购买 CNAS 认证的服务,可用额度 2 万元;用于高价值专利技术竞争格局、国内外商业化价值评 估,可用额度 2 万元;用于专利自由实施调查(FTO)、专利侵 权风险排查服务,可用额度 3 万元;用于专利导航分析辅导、标 准必要专利(SEP)评估服务,可用额度 5 万元;用于知识产权 信息监测分析服务(一年期),可用额度 5 万元;用于技术引进 或投融资、并购等专利技术尽职调查或评估服务,按实际支付费 用 50%比例,最高可用额度 20 万元。 知识产权服务券每年安排 1000 万元,每年每家企业可用额 度为 20 万元,重点高校、科研院所、“军工三证”、国家知识 产权优势、示范企业可用额度为 50 万元。 

十、【附则】本政策扶持对象须在青岛西海岸新区(青岛市 黄岛区)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,专利统计须在青岛西海岸新 区(青岛市黄岛区),并为第一权利人;三年内无行政处罚、无 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,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。 本政策自 2021 年 10 月 30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。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扶持政策的,按就高不 重复原则执行,如遇国家、省、市政策调整,按上级政策执行。 原《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和保护若干政策》(青西新管 发〔2019〕32 号)、《知识产权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》(青西 新管发〔2020〕24 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2021.10.10主动公开-印发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》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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